(2015)丽青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宏义与朱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义,朱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769号原告:任宏义,经商。被告:朱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宏义与被告朱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宏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宏义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宏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宏义负担。审 判 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