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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宏义与朱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义,朱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769号原告:任宏义,经商。被告:朱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宏义与被告朱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宏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宏义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宏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宏义负担。审 判 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