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马小永与安立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永,安立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马小永,男,1967年4月29��生,汉族,迁安市。被告:安立军,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原告马小永与被告安立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安立军向原告马小永支付租赁费5290元,在2015年10月25日前履行。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小永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令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