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公司与李博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蕊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守锋,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博,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博返还陕ENB6**白色长城牌CC6460RM01小型汽车一辆、给付诉讼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受理。经审查,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灭失,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能实现,应提起赔偿诉讼,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