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盛中球、李连秀、王诚仕、盛良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盛中球,李连秀,王诚仕,盛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被执行人盛中球。被执行人李连秀。被执行人王诚仕。被执行人盛良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盛中球、李连秀、王诚仕、盛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盛中球、李连秀、王诚仕、盛良生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