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临沂东星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东顺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颜景东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东星焦化有限公司,临沂东顺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颜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58号原告临沂东星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赵振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沂东顺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颜景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颜景东,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东星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东顺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颜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东星焦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沂东顺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颜景东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