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储继均与储家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继均,储家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951号原告:储继均(曾用名储继军),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储家有(曾用名储家友),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继均诉被告储家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继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储继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