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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储继均与储家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继均,储家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951号原告:储继均(曾用名储继军),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储家有(曾用名储家友),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继均诉被告储家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继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储继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