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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龙希玲与龙希前、江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希玲,龙希前,江宗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龙希玲,女,生于1966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世彬,高县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希前,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居民。被告江宗玉,女,生于1968年4月13日,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希玲与被告龙希前、江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龙希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希前、江宗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希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希玲撤回对被告龙希前、江宗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龙��玲负担。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