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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依恬与钟国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依恬,朱喜锋,钟国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周依恬,女,汉族,1951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朱喜锋,男,汉族,1950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朱培硕,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周依恬、原告朱喜锋的女儿。被告钟国英,女,汉族,1946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周依恬、原告朱喜锋与被告钟国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周依恬、原告朱喜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依恬、原告朱喜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依恬、原告朱喜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钟国英承担,被告钟国英已当庭向原告周依恬、原告朱喜锋支付100元。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