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某与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卿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张天富,德阳市旌阳区博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