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某与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卿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张天富,德阳市旌阳区博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