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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雄雄与被执行人姚雄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异字第11号申请人执行人姜雄雄,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雄喜,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利害关系人王妮君,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雄雄与被执行人姚雄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姜雄雄以利害关系人王妮君系被执行人姚雄喜之妻为由,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利害关系人王妮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姜雄雄申请称,姜雄雄与被执行人姚雄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利害关系人王妮君与被执行人姚雄喜系夫妻,为便于执行,故特向法院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王妮君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姜雄雄与被执行人姚雄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邵东执字第638号,执行依据为(2014)邵东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14)邵东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调解书查明被执行人姚雄喜以在外某项目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姜雄雄借款人民币12000元、80000元、128000元。被执行人姚雄喜和利害关系人王妮君于2014年1月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姜雄雄、姚雄喜、王妮君身份证复印件、王妮君婚姻登记证明、(2014)邵东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姜雄雄以利害关系人王妮君与被执行人姚雄喜系夫妻,为便于执行为由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王妮君为被执行人,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雄喜于2012年12月28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姜雄雄借款人民币12000元、80000元、128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对申请执行人姜雄雄要求追加利害关系人王妮君为该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姜雄雄要求追加利害关系人王妮君为(2015)邵东执字第638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