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明中与彭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中,彭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周明中,私营企业主。被告彭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中与被告彭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中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征收2811元,由原告周明中负担。审判员 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