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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墨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廖春兰与王卓林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兰,王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墨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廖春兰,女,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明镜村二社**号。被执行人王卓林,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和田洛浦县布亚乡星火砖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墨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积极展开执行工作,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墨执字第287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龚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邹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