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墨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廖春兰与王卓林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兰,王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墨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廖春兰,女,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明镜村二社**号。被执行人王卓林,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和田洛浦县布亚乡星火砖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墨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积极展开执行工作,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墨执字第287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龚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邹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