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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0号罪犯陈君。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00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9.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广西贺州市平桂矿区管理处西湾南区管理站、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司法局西湾司法所、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