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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威斯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威斯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威斯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柏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彭能。被告: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威斯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威斯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威斯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