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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毅、彭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1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1栋2单元21102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毅,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校场路市林科院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27241978********。被执行人彭丽,女,汉族,1981年6月2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校场路市林科院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27241981********。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毅、彭丽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385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2874.12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毅、彭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我院扣除执行费6109元后将案款46765.12元发还给申请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收条,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