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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有两套房产,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需对其房产进行处理。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所欠3.9870万元付清。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究评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欣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