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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许增涛与刘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增涛,刘化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许增涛,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冬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化庆,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许增涛与被告刘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增涛撤回对被告刘化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增涛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新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