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晓华与北京鑫家爱巢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华,北京鑫家爱巢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85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华,男。被执行人北京鑫家爱巢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377027),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豆营村西口。法定代表人苗小军,总经理。王晓华与北京鑫家爱巢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巢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7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晓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爱巢装饰公司给付双倍工资差额62034.48元,经济补偿金7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爱巢装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爱巢装饰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有鉴定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到账,被执行人爱巢装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爱巢装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人王晓华申请执行标的69960.67元,已执行5000元,尚有64960.67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爱巢装饰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750号裁决未执结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晓华发现被执行人爱巢装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