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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竞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