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夏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青浦区联兴水果店,夏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联兴水果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新路XXX-XXX号。经营者张庆,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委托代理人徐海龙,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联兴水果店诉被告夏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联兴水果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6.40元,减半收取计303.20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联兴水果店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