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高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郝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