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确申请执行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确,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张确,女。委托代理人:吴志俭,男。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