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碧享与范启桂、张梅芳、范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碧享,范启桂,张梅芳,范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40-1号原告苏碧享,男,汉族,住永定区。被告范启桂,男,汉族,住永定区。被告张梅芳,女,汉族,住永定区。被告范光银,男,汉族,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碧享与被告范启桂、张梅芳、范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碧享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光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碧享以被告范启桂对原告作出了会尽快归还借款的说明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光银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碧享撤回对被告范光银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龙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