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邱某与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邱某,女,汉族。法定监护人:邱小斌,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原告邱某的法定监护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涵负担。审 判 员 尹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正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