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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9年8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生。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戈平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联刚、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自由恋爱,2014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婚后经常为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在原告怀孕和生产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而且还与他人发生关系,将性病传染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不能改善双方关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沈某辩称,原被告经过两三年恋爱才结婚,有很好的感情基础,且孩子现才四个月也非常需要原告的照顾,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其在怀孕期间感染巨细胞病毒IgG,是被告造成,被告为此曾去医院检查,被告并无该病毒。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可能对原告照顾不周,但被告每个月6000元的工资,会把5000元给原告,说明被告是顾及家庭的,被告也在积极努力把工作换到南京,能更好的照顾妻儿,如果原告对被告有意见,可以沟通,被告愿意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自由恋爱,2014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因原告陈某产前检查时,发现感染了巨细胞病毒IgG,怀疑是因被告沈某私生活不检而引发,由此产生矛盾,并因缺乏应有的沟通导致矛盾不断升级。2015年4月14日,原告陈某生下一健康的儿子名叫沈甲。被告沈某长年在南通或海门工作,只有周末才能回南京。庭审中,被告沈某提供了2015年7月30日至医院检查的检验报告单,证明其未染有巨细胞病毒。原告陈某对该报告单不予认可,仍坚持离婚,被告沈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检查报告单、结婚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有一子。因原告产前检查时,发现感染巨细胞病毒,怀疑是因被告所致,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审理期间,被告为此去医院检查,证明其未有此病毒。就原告感染病毒一事,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为了家人的健康和幸福,抽出时间查出原告感染病毒的原因所在,以此解决困扰。现双方并无重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双方珍惜现有的婚姻,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彼此忠诚,遇事协商、冷静处理,共同经营家庭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南京农业银行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戈平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芹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