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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宗克路与山东省郓城县隆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宗克路,农民。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隆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克路与被告山东省郓城县隆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克路于2015年9月8日以其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克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0元,由原告宗克路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 全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