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锋诉张娜何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何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张锋,男,40岁,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何赳,男,26岁,汉族,高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赳在你单位的账户(账户:6228483076071******,金额为21700元。收款单位: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帐号:8000301229000000009600开户银行: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信用合作联合社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