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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明电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电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54-1号原告明电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淑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益峰,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晓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电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瑞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电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明电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