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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凤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凤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90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19221550-7。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伯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涛,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凤珍,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82X。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高尔夫花园的物管单位,被告为该小区B区46栋房屋的业主。被告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违反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的管理费57338.38元和违约金3057.16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欠费明细表》、《物业确权报告》等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物业提供服务,依法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取相应费用。经核算,原告诉请的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依法有据,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凤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57338.38元及违约金3057.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5元,由被告胡凤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