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清彪与武汉奥迪欧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郑清彪。被告:武汉奥迪欧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46号科技中心B座902室。法定代表人:杨兴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海峰,武汉奥迪欧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彪被告武汉奥迪欧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清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清彪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彪撤回起诉。审判员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