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坤霞与陈建华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61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潘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6月22日生一女陈雨蓓。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从2010年起被告沉迷于赌博,将原告工资输掉,且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1月份起双方正式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分割问题。被告陈某某答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婚前婚后一直对原告很好,被告没有原告诉称的赌博输掉原告工资行为,更没有殴打过原告,至于原告说的双方分居,是由于原告因工作被调至山东上班。请求法院调解我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通过网络自由恋爱相识,于2006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6月22日生一女陈雨蓓。庭审中原告陈述称:我老家是四川的,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刚开始谈的时候双方感情还可以,后来被告脾气暴躁,有时会殴打我。2012年起,被告猜疑我与厂里领导有暧昧关系,经常与我争吵甚至殴打我。2015年1月双方正式分居,我目前在兴达小区居住。被告陈述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做的不好的地方我会改,请求原告为了女儿,珍惜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兴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信息表、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6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既往夫妻感情,通过相互沟通、化解双方的矛盾,使夫妻关系向和好的方向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240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行;账户: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鑫涛书 记 员 陆玉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