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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商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商初字第1316号原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加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在军,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责人王德义,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王加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在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闫笛、侯德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为其所有的鲁Q×××××(鲁Q×××××挂)重型半挂车与被告签订一份机动车交强险和两份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一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015年5月17日许,原告所有的上述保险车辆在沂源县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保险车辆受损、第三者受损等。为此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理赔保险车辆损失50200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4500元共计562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待核实好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营业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原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鲁Q×××××(鲁Q×××××挂)重型半挂车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和机动车商业险两份,其中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主车的保险金额为349200元,挂车的保险金额为81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主挂车的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并投保了上述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22日0时起至2015年11月21日24时止。2015年5月17日12时5分许,沈曰栋驾驶上述保险车辆顺省道薛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沂源县悦庄镇龙王官庄村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顺行的高祥军驾驶的鲁B×××××(鲁B×××××挂)集装箱半挂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沈曰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出具第20150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原告提出申请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临沂博尔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保险车辆损失作出评估,其保险车辆损失被评估为502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500元,为施救保险车辆原告还支出施救费4500元。2015年8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理赔上述损失共计56200元。同时查明,沈曰栋系原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持有A2型驾驶证,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身体条件符合驾驶员资格要求,保险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书、评估费、施救费发票、行驶证、驾驶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原告的保险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出险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的损失数额亦在机动车商业险分项限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理赔给原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车辆损失50200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4500元共计5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加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