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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刘××。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