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祥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蒋锦煌,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祥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吴明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祥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99467.4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含公告费、保全费)112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被执行人三明市祥顺贸易有限公司已处在歇业状态。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三明三元支行的存款为8300元(已扣划并冻结),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通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领取该款。本案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