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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民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郜尚兴、吕德宽等与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清州镇唐窑北。法定代表人王凤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尚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德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行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义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孟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敬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汉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秀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立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德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爱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金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金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九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振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应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永森。上诉人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452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一审原告起诉状中诉称“原告系被告职工,按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但被告违背法律规定,拒不为原告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障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应该适用该法,依法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之后再行进入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事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无权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是“垫付返还”,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是民间借贷,更不是不当得利,故上诉人不服原裁定依法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原告系被告职工,按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但被告违背法律规定,拒不为原告缴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为其垫付的养老保险金726038.24元,该请求首先要基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其自己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依法是否应由上诉人为其缴纳,其根源在于社会保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障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二、驳回郜尚兴等二十被上诉人的原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世刚审判员倪忠池审判员李悦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