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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承义与周成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义,周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何承义,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成明,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成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周成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成明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