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承义与周成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义,周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何承义,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成明,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成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周成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成明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