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宁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宁某,女,1991年4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万某某,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原告宁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俊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