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路某某,女,生于1963年2月1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51年9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