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X,高XX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赵X,女,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强委三组。被告高XX,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铁路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妍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撤诉起诉。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