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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光与于文德、刘映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于文德,刘映会,韩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肃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杨光,男,1986年1月出生,回族,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张丽波,女,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德,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刘映会,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于文德之妻。被告韩威,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光诉被告于文德、刘映会、韩威为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庭审前撤回对刘映会的起诉,本院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文德与刘映会系夫妻关系,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2万元,签订了借款借据,被告韩威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以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为由予以拖延,至今尚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至清偿之日。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文德分四次向原告借款32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出具一个总借据,并由被告韩威担保,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据一张,主要内容为“借款人于文德,借款金额叁拾贰万元整,月息24‰,借款期限六个月,转入账户62×××62农行于文德;62×××65韩路,违约处罚不能如期付款或不能按时还款付息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担保期限担保人责任直到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特别约定按月付息和担保费,借款人于文德签字手印,担保人韩威签字手印,2014年2月15日”;2、银行转账记录4张,转出人均为本案原告杨光,其中2013年9月18日转入62×××52账号90000元,2013年10月22日转入于文德账号62×××62人民币97000元,2013年11月3日转入于文德账户62×××62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月15日转入韩路账户62×××65人民币100000元,证实原告将32万元款项打入被告及被告指定账户。庭审后原告提交了于文德2013年9月18日借据复印件一张,该复印件借款金额9万元,转入账户为62×××52,用以证实上述账户为于文德所有,本院追问原件下落,原告称因为被告答了总借据,原件已经退给被告。以上有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于文德向原告杨光借款320000元,被告韩威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责任,有原告与被告于文德、韩威签订的“借据”证实,且原告提交了给被告转账记录,虽然四笔转账总额为317000元,但考虑期间的利息,被告对借款320000元认可,本院认定。因该借据没有约定韩威属于何种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借据”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内的利率及逾期后违约处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均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部分违约处罚应支持。被告于文德未按约定全部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韩威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威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文德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文德偿还原告杨光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按月息24‰计算,自2014年8月14日至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韩威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文德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威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文德追偿。上述执行事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6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于文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