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文学与代冀中、代剑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学,代冀中,代剑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小字第11号原告刘文学,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代冀中,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代剑璞,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负责人吕红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秋炜,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学与被告代冀中、被告代剑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晓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