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郎吉良与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47-2号申请执行人:郎吉良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徽州路。法定代表人:朱月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歙县徽府置业广场二期2幢1××0号房产【房地权证歙私房字第××号】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评估价为5510805元,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4066970.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未果,申请执行人郎吉良请求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收该房产抵偿债务,与法律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歙县徽府置业广场二期2幢1××0号房产【房地权证歙私房字第××号】作价4066970.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郎吉良抵偿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郎吉良所有。二、申请执行人郎吉良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多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序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