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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叶茂兰与龙川县交通运输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兰,龙川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叶茂兰,男,住龙川县。被告龙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龙川县。法定代表人袁钢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文杰,男,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茂兰诉被告龙川县交通运输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智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茂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住新田镇双柳村黎树下经济合作社叶屋祖山内,原告等房屋创建于1950年期,原告多户一直在此居住。1998年大新公路改建为水泥路面,在梨树下叶屋祖山的“棕树窝”由原来的弯公路改成了直线路,在田边与叶屋祖山边排放了水泥洞排水管,也在内边也排放了直出水泥管道排水管。1999年本村涧贝村民要求承包此路老板,要把“棕树窝‘祖山以出公路边的田填土至老公路面。填土后,原排放的水泥管道毁灭了一条排水管,只剩下一条内边的排水管道。从那以后简贝村民刁文胜、吴水连、邱风招等人,为保护其房屋田地等,故意破坏公路设施,把内边的排水管破坏堵塞己到现在。”棕树窝“一带的水就往叶屋背内边的排水沟流。由于出水量有限,洪水就往外边流,导致原告的住房从1999年后四次房屋坍塌,共计105平方米砖瓦房,并毁了原告的农田多次,农田成了垃圾场,填了约80公分泥土,无法耕种。从1999年至现在,原告不计其次地向龙川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新田镇人民政府、龙川县人民政府不断地上访,要求对此事作出处理解决,只协议赔偿一次。原告再次请求龙川县人民政府责令龙川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新田镇人民政府对大新公路约6公里路段梨树下经济合作社叶屋祖山口“棕树窝”内边直出排水管道及出管道流通,并把叶屋背被洪水冲崩的泥土及时搬开,防止原告房屋继续坍塌。此后,龙川县交通运输局(龙交函(2015)46号)关于X178线大新公路约6公里两处排水管堵塞和房屋即将坍塌问题进行了答复。被告负有及时主动解决水沟堵塞、做好水沟流通责任,其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要求被告清理现场,将损坏的房屋重新建回原样,恢复原状,疏通公路排水沟。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8100元;判决被告清理现场、将损坏的房屋重新建回原样、恢复原状;判决被告疏通公路排水沟,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赔偿原告从1999年以来的精神损失费(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赔偿)。立案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龙川县交通运输局不是涉案道路的养护和管理人,原告将龙川县交通运输局列为本案物权保护纠纷的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属错列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答辩人是龙川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单位,根据龙府办[2010]82号关于印发《龙川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承担对公路运输的监管责任。根据河源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河地路函[2012]20号《关于下达二○一二年地方公路养护里程及路况指标的通知》、河地路函[2013]20号《关于下达二○一三年地方公路养护里程及路况指标的通知》、河地路函[2014]23号《关于下达二○一四年地方公路养护里程及路况指标的通知》、河地路函[2015]13号《关于下达二○一五年地方公路养护里程及路况指标的通知》,涉案X178线赤光-大岭23.19KM道路属龙川县地方公路站负责养护、管理职责范围。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祖屋附近的涉案X178线赤光-大岭道路无养护和管理责任,该道路由龙川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养护、管理,答辩人不是涉案道路的养护和管理人。如原告认为是由于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造成其权益损害;依法应向龙川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或者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认为X178公路排水堵塞,导致山洪水泥土冲毁其房屋,要求被告疏通公路排水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参照龙府办[2010]82号关于印发《龙川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龙川县交通运输局是机关法人,主要承担对公路运输管理、监管责任。参照河源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河地路函[2012]20号、[2013]20号、[2014]23号、[2015]13号《关于下达地方公路养护里程及路况指标的通知》,涉案X178线道路属龙川县地方公路站负责养护职责范围。龙川县地方公路站是事业法人。故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予以驳回。原告于2015年8月27向本院提交一份原告为叶茂兰,被告为龙川县交通运输局、龙川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的《民事起诉书》,主张本案需追加龙川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为被告。龙川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与本案被告龙川县交通运输局不具有共同权利义务,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己交150元),己交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原智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艾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