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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杨某某,男,5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阆中市望垭镇。被告雷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尹家乡。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案后,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未收)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畅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