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民与被执人王志强、姚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521号申请人王兴民。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姚莉。申请人王兴民与被执人王志强、姚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此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