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游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游某,女,身份证号码×××002X,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徐闻县。被告许某,男,身份证号码×××0019,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遂城镇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