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常亚辉与郭钢、郭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亚辉,郭钢,郭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常亚辉,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郭钢,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鑫,女,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常亚辉与被执行人郭钢、郭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亚辉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他案依法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柯书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