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雨与陈永群、黄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雨,陈永群,黄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刘建雨(曾用名刘建宇)。委托代理人高自森。被告陈永群。被告黄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雨与被告陈永群、黄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75元减半收取9487.5元,由原告刘建雨负担。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