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与温州市广发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寰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温州市广发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寰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严瑞珏,朱小培,严声远,纪丽燕,潘洋,徐霞敏,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代表人:曾晓慧。被执行人温州市广发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洋。被执行人温州市寰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方鸣。被执行人严瑞珏。被执行人朱小培。被执行人严声远。被执行人纪丽燕。被执行人潘洋。被执行人徐霞敏。被执行人徐文。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广发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寰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严瑞珏、朱小培、严声远、纪丽燕、潘洋、徐霞敏、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严声远、纪丽燕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湖住宅区2组团13幢3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1002193)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诉讼保全(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06月25日),其二人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柳14幢1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77900、577899)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严声远、纪丽燕仅以雁湖住宅区2组团13幢301室的房产为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其配合腾空抵押物,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二人名下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柳14幢105室的房产的查封,对上述房产现未存在本案查封的事实没有异议,相关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严瑞钰、朱小培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4幢2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47620、547619)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诉讼保全(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06月25日),其二人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4幢2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47628、547627)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2月27日)。被执行人潘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10-16、18-21幢的地下车库4094号(所有权证号:709769)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4月14日)。被执行人徐霞敏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20幢2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609391)以及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11号海螺大楼一层东××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91422),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4月14日);其名下有温州市广发经贸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150万元)。被执行人徐文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23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31370),其名下有与本案案外人谢春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G20幢1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334462、15053),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06月23日);其名下有温州博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自然人独资出资额500万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9月0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严瑞珏、朱小培、严声远、纪丽燕、名下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的房产存在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潘洋、徐霞敏、徐文名下房产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及投资权益因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暂不考虑予处置,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510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曾晓慧。被执行人温州市广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1202室东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洋。被执行人温州市寰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方鸣。被执行人严瑞珏,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扬名坊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481112401X。被执行人朱小培,女,1949年12月1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扬名坊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4912184046。被执行人严声远,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扬名坊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12084034。被执行人纪丽燕,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凉亭村麻园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203124620。被执行人潘洋,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桥儿头蔷薇10幢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510272439。被执行人徐霞敏,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桥儿头蔷薇10幢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004142827。被执行人徐文,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大自然家园G组20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611045914。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广发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寰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严瑞珏、朱小培、严声远、纪丽燕、潘洋、徐霞敏、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严声远、纪丽燕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湖住宅区2组团13幢3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1002193)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诉讼保全(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06月25日),其二人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柳14幢1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77900、577899)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严声远、纪丽燕仅以雁湖住宅区2组团13幢301室的房产为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其配合腾空抵押物,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二人名下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柳14幢105室的房产的查封,对上述房产现未存在本案查封的事实没有异议,相关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严瑞钰、朱小培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4幢2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47620、547619)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诉讼保全(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06月25日),其二人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柏4幢2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47628、547627)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2月27日)。被执行人潘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10-16、18-21幢的地下车库4094号(所有权证号:709769)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4月14日)。被执行人徐霞敏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20幢2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609391)以及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11号海螺大楼一层东××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91422),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4月14日);其名下有温州市广发经贸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150万元)。被执行人徐文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23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31370),其名下有与本案案外人谢春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G20幢1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334462、15053),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06月23日);其名下有温州博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自然人独资出资额500万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9月0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严瑞珏、朱小培、严声远、纪丽燕、名下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的房产存在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潘洋、徐霞敏、徐文名下房产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及投资权益因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暂不考虑予处置,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