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夫仲与毕振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夫仲,毕振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张夫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振宪,医生。原告张夫仲诉被告毕振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张夫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毕振宪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夫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夫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夫仲负担。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