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夫仲与毕振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夫仲,毕振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张夫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振宪,医生。原告张夫仲诉被告毕振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张夫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毕振宪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夫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夫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夫仲负担。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飞